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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河律师主讲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反向混淆”
2014-10-11 10:18:21
2014年10月8日,广州市律师协会举办第四十期岭南知识产权沙龙活动。本所杨河律师作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任主讲并同与会者探讨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反向混淆”。
一、何为“反向混淆”?
传统的商标混淆即为正向混淆,是指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以为在后的商标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这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正向混淆中,考虑的是在后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混淆,而在后的商标使用人通常是为了“搭便车”以“傍名牌”。
反向混淆是指虽然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因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反向混淆中,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往往并不知名,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却具有较高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影响力,其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注册商标的产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导致在先商标权人不能自主使用其注册商标。反向混淆考虑的是在先商标是否与在后商标相混淆,较正向混淆的区别在于发生混淆的方向不同。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均可能发生反向混淆。
二、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
1、在后商标使用人处于市场强势地位
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处于市场强势地位,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市场控制力对贴附着他人商标的商品进行广泛“轰炸”宣传、促销等商业行为,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在后商标使用人的不当使用行为使该商标具有的知名度越高、在后企业的市场占有程度越高,发生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
2、反向混淆不以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
在后使用人是否知晓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以及是否恶意利用在先商标的商誉,并不影响商标反向混淆的成立。只要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混淆可能”的损害后果,即构成反向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
3、反向混淆的损害后果不同于一般混淆
在后商标使用人通过大规模的不当促销和宣传活动,导致消费者将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在后使用人或认为两者存在关联性,使合法商标权人与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割裂;法律为商标权人预留的注册商标使用空间收到侵害或侵占,商标权人寄予商标拓展市场空间的愿望受到抑制;最终造成商标权人商誉和企业身份的淹没、弱化,造成商标权人的发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