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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围绕乡村振兴的重要战略破题,引发了全国社会资本对参与本次政策发展产生重大利好机遇的关注,其中乡村振兴中最为诱人的利润增长点将可能出现在农村的到乡村振兴产业投资。我们详细查阅并研究了《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有效涉及的法律法规得出以下几点意见,仅供社会资本在参与乡村振兴的投融资过程中作为参考:
一、准确界定社会资本参与到乡村振兴产业投资涉及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法律属性。
根据《民法典》设立了“三权分置制度”, 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法律拟制途径),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农民集体发包给村民途径)属于集体成员,土地经营权可以(社会资本通过从农民集体或者村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途径)属于社会资本,可以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明确中央、省、市县,五级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令地方政府应当支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康养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国家鼓励工商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但不得擅自用于销售型商品住房开发。
三、社会资本参与到乡村振兴产业投资的开发利用路径。
1、设立合作公司。
由农民集体(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村民依据股份参与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土地折价入股。
2、自行开发。
社会资本从农民集体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公共资源平台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然后,自行开发或者寻找第三方社会资本合作开发。
四、社会资本参与到乡村振兴产业投资发生纠纷的处理路径。
1、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经政府前置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到乡村振兴产业投资的用地如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属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经营权流转等发生的纠纷的,可以直接循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总而言之,社会资本在参与到乡村振兴产业投资过程中,应当增强对该领域的法律认识,准确识别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扬长避短开展投资活动,以期达成最佳的投资效果。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黄庆华
2021年3月8日
笔者简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共与公益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清远市新生代联谊会副秘书长,荣誉称号: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党委“2019-2020年度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3号南岳大厦13层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土地建筑房产、公司法、投资并购法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