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说:“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1]可见,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方式对于我国社会风险的防范和管控极其关键。在现代风险社会中,如何发现法治化逻辑并使用法治化路径介入到针对风险社会的治理中去,值得我们的重视。

      一、当代中国的社会风险与社会治理法治化方向的确立

    在1958年8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2]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对社会治理方式方面认识存在严重的不足,致使我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生了“无法无天”的 十年“文化大革命”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经济几乎崩溃,付出了沉重代价,对我国社会造成了巨大的风险。

后来,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我们能够痛定思痛、立志革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启了从“人治”向“法制”的历史性转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进入了“快车道”。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水平和能力显著提高。

    二、以案说法,探讨我国通过个案化解社会风险并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

法律是不断发展的。在法律人眼中,个案公正可以推动法治进步,只有每个人都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才能自然而然进步。

    1、风险社会倒逼社会治理法治化之立法个案:

    关键词:醉驾入刑。

    案情简介: 2008年底,孙伟铭在成都市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案,最终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国内首位因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被判处无期徒刑而获最高刑罚者,引起国内广泛关注。

    当时存在的社会风险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又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人们对酒后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淡薄,致使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足见当时我国因醉酒而引发的危险驾驶事件导致的社会风险极大。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介入路径及其效果:孙伟铭案结束后,但醉酒驾驶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身兼全国政协委员和律师双重身份的施杰认为:“要阻止悲剧的发生,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于是,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施杰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并增设危险驾驶罪。

随着醉驾入刑,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事犯罪,2011年至2017年,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分别增长49.6%、80.6%的情况下,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一般、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起数均下降,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明显减少。在一般交通事故方面,“醉驾入刑”前的五年,即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6542起,造成2756人死亡、7090人受伤;“醉驾入刑”后的2011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5962起,造成2378人死亡、5827人受伤,较“醉驾入刑”前的五年分别下降8.9%、13.7%、17.8%。在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方面,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较大以上交通事故60起,造成217人死亡、91人受伤;2011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较大以上交通事故51起,造成191人死亡、61人受伤,较“醉驾入刑”前的五年分别下降15.3%、12.1%、33.3%。

    2、风险社会倒逼社会治理法治化之司法个案:

    关键词:收回死刑复核权与限制滥用重审程序。

    案情简介: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发回重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依旧做出相同判决,但佘祥林仍未服输,他再次提起上诉,随后湖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坚原持判决,经反复上诉、发回三次后,中、高两级法院仍未达成共识。在此期间,张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随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将案件移交至下级的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荆门市法、检两系统就以这种方式绕开了湖北省高院),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佘祥林再次选择上诉,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做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决。20053月28日,“被杀”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2005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此时距离佘祥林入狱已近11年。

    当时存在的社会风险背景:过去各地高院各行其是,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甚至差别明显,最高法院发现一些案件存在问题,想干预也干预不了,统一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无可避免。此外,在2005年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河南胥敬祥“抢劫”冤案等连续曝光,更将死刑复核权收回问题逼上风头浪尖,经受着舆论界和理论界的批评和质疑,累积的社会制度与舆论风险较大。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介入路径及其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反思道:“佘祥林“杀妻”冤案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反思、研究冤案形成的根源,吸取教训,尽快健全预防冤案的机制,制定纠正平反冤案的各种措施,把冤错率降低到最低限度。”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为收回死刑核准权制定了具体措施;2006年7月1日起,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重大司法程序改革,改变了以往“只审卷宗不审人”引发冤假错案的重大风险。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对实体方面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防止滥用重审程序导致的超期羁押,甚至发生冤案的问题。

    仅2007年收回第一年,因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就占到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还有很多案件地方因判死刑不过硬而不敢再上报。据了解,近几年,很多省份的死刑案件下降了1/3以上,一些省份甚至下降接近了一半。此外,死刑复核权收回对我国司法和立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司法方面,为配合收回,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则;通过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标准,也带动了其他相关案件的审判改进,比如“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同时也促进了干警司法观念的转变,提高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3、风险社会倒逼社会治理法治化之执法个案

    关键词:收容审查制度终结。

    案情简介:2003年3月17日晚,27岁的黄冈青年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后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18日,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20日凌晨,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孙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当时存在的社会风险背景:我国的收容遣送制度,本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最初是用来对拥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进行收容救济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措施。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三无”即“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现代化过程中城市化不可避免,民工在城市里的人口日益增多,遣送量每年急速增长,而计划经济不允许劳动力资源和生产资料的流动,福利救济由当地自行解决致使收容遣送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此外,在收容遣送过程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已经产生了侵犯被收容人员人身权、隐私权的情况以及个别基层执行人员滥用收容遣送制度权力甚至成为一些地方单位的创收项目,违法滥用权力的事件于是屡有发生,收容遣送这种人口管制措施已经不适应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风险。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介入路径及其效果:2003年5月14日,沈岿3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建议改变或撤销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6月2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了四十余年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孙志刚事件及收容制度的废止引发了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高潮,有效限制行政部门滥用权力导致公民人身自由和剥夺公民财产的更多悲剧事件的发生,积极推动了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法治化发展进程。

    三、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分析

    从国外发达国家法治化发展历史来看,社会治理法治化除得益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外,通常受制于立法、司法、执法、公众、媒体等参与主体的法治化意识和参与能力,因此,我们建议围绕以上主体及其参与环节去构造合理合法的路径将对提高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和加快社会治理法治化进度大有裨益!笔者认为以下三点值得重视:

    1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配备兼职法律辅助专家。

    根据我国参政议政制度安排,各级的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是主要参与立法、参政议政等社会活动的主体。为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有效地、更有力地参与到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的审议、监督等事务中,建议借鉴陕西省模式从法检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高校中择优为每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配备一名兼职法律辅助专家,同时在各级人大及政协机构中常设门类齐全的各专业的法律辅助专家团队,并建立分组值班制度,以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够全方位、便捷地学习理解并切实能够参与到实际的社会治理法治化中来。

    2、堵不如疏”,畅通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构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更透明公开、更便捷、更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渠道

    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机关,应当常设值班制度,以便于收集公众提出的切实可行上述文件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建议和意见,以尽可能减少法律滞后性对社会治理的不良影响。
    
3、建立完善法律职业交流制度。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过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僵化停滞的司法体制将造成利益部门化、特权化,不利于防范社会风险,不利于将社会治理法治化、难以做到人民权力为人民。故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要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建议从以下两方面深入研究并尽快推进实践中来:一是人才交流,包括相互调动、交流任职,或者相互兼职、挂职;二是智力交流,形成协同研究法治理论、推动法治实践的互动局面。    

    四、总结

    今年以来,虽因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以及中美争端导致了我国市场经济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但是我国并没有放松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度,成绩喜人: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将进入“民法典时代”。2020070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分别在社会治理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民生保障领域、生态文明领域、军队领域、外交领域、党和国家监督领域、行政体制领域、公共卫生领域等方面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6件)、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逾百件。

    笔者坚信,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以中国共产党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以及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非强制性领导方式来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才能真正有效防范与管控社会风险,才能在波澜壮阔的世界中砥柱中流、继往开来!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黄庆华                                                                                                                                                                                                      2021年3月8日



笔者简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共与公益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清远市新生代联谊会副秘书长,荣誉称号: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党委“2019-2020年度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3号南岳大厦13层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土地建筑房产、公司法、投资并购法律领域。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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