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知识产权部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关于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诉九洲普慧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我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杨河律师以及团队成员马艳桃、秦燕梅律师代理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即原告/被上诉人)进行维权,最终二审胜诉,判令侵权人按照法定的最高5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另全额支持了57万余元的维权费用)

案情简介

        一审原告诉称,其享有在先知名字号“九洲普惠”及“”系列注册商标,其中第3212263号注册商标“”曾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九洲普慧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股东等恶意傍靠原告品牌的知名度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使用与原告相似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及宣传中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九洲普慧”字号,还大量使用与原告在先字号及注册商标相近似并极易造成混淆的“九洲普慧”、“POPULA”、“POPULA FAN”、“”、“”、“九洲风机”、“飞跃九洲 普慧全球”等商业标识,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78654.2元。

        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关于九洲普慧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股东等五被告共同侵权的主张,认定五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50多万的维权合理开支,法院也予以全额支持。

        被告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再次认定,上诉人章某1与赵某系夫妻关系,章某2系二人之子,章某1、赵某先后共同成立两公司且分别由章某2、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均主营风机产品,足以认定普惠公司、应达公司均是章某1、赵某、章某2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与外壳,三人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具有通力合作的行为协作性,结果上具有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同一性,其各自行为已经结合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格林知识产权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在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后,进行了近半年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在充分收集证据及确定正确诉讼方向的基础上,格林知识产权团队律师在该案中主张的绝大部分事实及当事人的主要诉求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也体现了格林知识产权团队在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水平。格林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奋斗,为维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利益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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