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杨河律师以及团队成员马艳桃、秦燕梅律师代理的九洲普惠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赵某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迎来了二审终审判决。在一审法院认定不利的形势下,通过代理律师专业的分析论述及举证,在二审中成功翻盘,维持了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

案件前情

        九洲普惠公司从一家仅有十几人的小厂起步,二十多年深耕风机行业,如今离心风机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第三,仅次于两家大型国有企业。随着知名度的提升,引来了同业经营者赵某一家对“九洲普惠”系列商标的觊觎。自2006年开始,赵某及其丈夫等人就不断通过抢注商标、注册近似企业名称等方式,恶意攀附九洲普惠公司品牌知名度来牟利。

        对此,九洲普惠公司将赵某等人及其关联公司送上法庭,并对其恶意抢注的商标提起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裁判观点

        在对赵某最早期抢注的“九洲普惠POPULA”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中,遇到了不少难点,比如:

        难点1:诉争商标“九洲普惠POPULA”申请时间为2006年7月14日,其申请时间较早,加大了我们在先权利举证的难度。

        难点2:九洲普惠公司此前在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中均未能成功阻止诉争商标在“马达、电动机”等商品上核准注册。

        难点3:九洲普惠公司实际使用商品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不完全一致。

        也正因如此,裁判结果一波三折。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申请中裁定: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侵害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形,予以无效宣告。(未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一审法院:在案证据主要是在“风机”产品上的宣传使用材料,并非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风扇(空气调节);风扇鼓风机(空调部件)”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最终判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法院: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九洲普惠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违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无效宣告的结论予以维持。(未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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