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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顾问 两年准备 初战告捷
2015-05-06 17:26:28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常年法律顾问诉知名运动鞋品牌NewBalance获得广州中院历史赔偿额最高一审判决。
周先生是鞋业商人,为我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十多年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两年多前,因其所有的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被国外知名运动鞋品牌NewBalance经销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委托常年法律顾问我事务所主任潘滔律师及我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人杨河律师代理其维权,起诉新百伦贸易公司商标侵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新百伦贸易(中国)公司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构成侵权,要向周先生赔偿9800万元巨款!
这数字刷新了该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缘由
“新百伦”商标持有者发现New Balance也叫“新百伦” 。
2006年底,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成立,该公司主要负责NewBalance运动鞋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业务并很快打开了市场。
为了适应中国市场文化,新百伦公司在宣传营销中使用“新百伦”中文名。该公司在“天猫”、“京东商城”等网站都开设了“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和“新百伦童鞋旗舰店”,销售的400多款产品介绍称“NewBalance/新百伦”品牌。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宣传手册及视频广告时常使用的“新百伦”,这三个字迅速为消费者熟知。至今,在网上搜索“百伦”、“新百伦”,结果多指向“New Balance”产品。
眼见越来越多消费者把“新百伦”当做“NewBalance”,严重影响了周先生公司生产的百伦、新百伦商品销售。更为甚者,周先生的公司向各大营销网站申请开设百伦、新百伦网店时,均因所谓“新百伦官方旗舰店”、“新百伦童鞋旗舰店”在前而均遭到拒绝。周先生坐不住了,求助我律师事务所指派有丰富知识产权维权经验的潘滔主任和杨河律师代理其维权。本所代理律师在充分做好证据收集、保全的基础上,代表周先生将本案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百伦”商标在1996年就注册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2004年,周先生通过转让得到该商标。2008年,他获准注册了“新百伦”。“百伦”、“新百伦”男鞋产品,在一些大型商场还有专柜。可是,NewBalance在销售中使用“新百伦”三个字后,消费者心生误解,甚至经常有人问他的产品是不是“New Balance”。
我事务所代理律师认为,New Balance销售商行为割裂了被代理人周先生和“新百伦”商标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周先生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据统计,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新百伦公司卖出侵权产品的总金额超过20亿元。因此要求这新百伦公司和另一销售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9800万元,并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
此案开庭,第一被告新百伦公司否认侵权。该公司辩称只是把“新百伦”当作“New Balance”的中文名,没有在商品上突出使用“新百伦”,这是善意的使用。
广州中院认为,“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新百伦公司也称其关联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他们却偏要使用“新百伦”为翻译。新百伦公司在标识及宣传其产品时,不是使用其企业全名,而是突出使用“新百伦”字样,这也有悖于诚信。
关于“善意使用”一说,法院认为也不认可。经查,周某伦在2007年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时,新百伦公司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提出过异议,要求商标局驳回申请,但没被采纳。
由此,法院认定新百伦公司明知“百伦”、“新百伦”的商标注册情况,但仍要用“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这无法解释为“善意的使用”。
最后法院查明,新百伦公司主要是在实体专卖店、网络旗舰店中、官方网站和视频广告中宣传产品时使用“新百伦”。比如,在商品图片下方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商品;在销售小票中使用“新百伦”字样。
法院认为,这些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也是商标使用行为。种种证据显示,新百伦公司通过宣传促销活动使“新百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形成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这容易导致公众将标识有“百伦”、“新百伦”的产品误认为是新百伦公司的产品。如此一来,“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失去其基本的识别功能,原本欲借商标谋求市场声誉、塑造品牌形象的空间和价值,自然也受到抑制。故而,新百伦公司使用“新百伦”的行为,构成对商标侵权。
根据法院保全的被告财务证据反映,新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约1.958亿元,从其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和范围来看,其通过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4月24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新百伦公司应停止侵权,做相关澄清,并赔偿9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