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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享: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价格波动风险
案例分析:
2015年5月19日,韩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单乙二醇合计3000吨。合同的价格条件均为755美元/吨CFR,付款方式为2015年5月20日前开具提单日后90天远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015年5月之内。《销售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中国法。
当日,A公司就将《销售合同》项下的装船信息提交B公司,B公司签章确认。
签订《销售合同》后,单乙二醇的国际市场价格一直处于下跌状态。因此,B公司拒不履行开证义务。A公司以多种方式敦促B公司及时开证。 2015年5月23日,A公司最后以书面形式告知B公司:“如不及时开证,将解除合同转卖货物,同时保留索赔权。”
随后,A公司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向B公司发函解除《销售合同》,并将《销售合同》项下的单乙二醇以649美元/吨的单价转卖。
同时,A公司依据《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销售合同》与转卖合同之间的差价损失23万美元。
请问,A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上述案例中,《销售合同》已明确约定了B公司的付款方式——开具信用证。同时,也明确了开具信用证的条件,即为2015年5月20日前开具提单日后90天远期信用证。换言之,B公司开证义务的履行仅有一个时间条件——2015年5月20日前,现B公司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同时,《销售合同》已确定了以固定的货物价款计算标准计价,单乙二醇市场价格的波动并不构成B公司履行支付义务的合理障碍。因此,B公司应当履行开证义务、向A公司支付货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上述案例中,在催告B公司开证未果的情况下,A公司依法享有解除《销售合同》的权利。A公司发函解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解除合同形式的规定。《销售合同》于A公司解除通知到达B公司时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B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开证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价格波动风险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预见的商业风险,由于B公司违约,使得A公司遭受了转卖差价损失,这一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A公司在B公司经催告仍不履行开证义务的情况下,已经及时将货物另行出售,履行了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对于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销售合同》与转卖合同之间的差价损失23万美元,应予支持。
风险防范: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价格作为合同首要要素之一,需要通过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或者约定浮动价格,或者采用固定价格。在签订合同之后,货物的价格可能随时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波动,有上涨或下跌的风险。价格下跌的时候,如果合同约定货物价款按照即时市场价格支付,对买方有利,买方则更愿意履行合同,支付货物价款;如果合同签订的时候已经确定了固定的价格,则买方可能因为货物市场价格的下跌,不愿再支付原来高额的价款,拒绝收货、拒绝支付。反之,货物市场价格上升的时候,采用浮动价格方式定价,买方可能无力支付;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定价,买方更愿意履行支付义务。因此,货物价格波动形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个重要的风险。
与价格波动风险相关的还有汇率变动风险。国际市场上汇率变动十分迅速,尤其是在部分非洲及拉美国家,由于国内政局不稳,汇率波动更为频繁。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汇率变动亦将影响货物价款支付。如果约定的币种与买方支付币种不是同一币种,比如,约定支付美元,买方支付人民币,如果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变高,买方购买同样美元价格的货物则需要支付更多的人民币,由此产生外汇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除了需要做好合同相对方的背景调查的工作外,还可以通过优化价格支付条款,以合理分担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详尽的价格条款包括作价的方法、计价货币、贸易术语和价格调整条款。合同当事人应基于对市场变动的预测,合理确定是采用固定价格还是浮动价格,对支付的币种和汇率的执行标准予以明确。另外,价款的支付方式和程序也尤其值得注意,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电汇等。对于大宗货物,可约定分期付款的方式减轻资金压力。对于初次合作的供应商,对于验收货物和付款的先后可作出灵活约定。
另外,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注意到,通过开具信用证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的约定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是比较常见的。买卖双方订立了信用证条款,买方就有义务在适当或合理的时间内开立符合合同条件的信用证。如果合同中对信用证的种类、时间和方式没有约定,则买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具与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符的信用证。否则,买方不履行开证义务的行为将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案例中涉及90天远期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不易预测,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那么它的责任就由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付款责任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这里主要指进口热门敏感商品带来的风险。这类商品是指某一阶段,某一时期的热门商品。商品越是热门,其价格波动越大、越难预测。若为即期付款,货到付款赎单,银行风险相对较小;而远期付款,进口商通常会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来偿付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或银行的备用贷款,银行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品价格一旦下跌,销售不畅,到期资金不能收回,使得买方无法按时偿付进口商品货款,银行被迫垫付资金,形成不良垫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曾专门下发文件对各商业银行指出具体措施,开具远期信用证需满足严格要求,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