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杨河律师以及团队成员秦燕梅、马艳桃律师代理的广东南湖公司、南湖股份公司诉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之间的侵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迎来了广东省高院的二审终审判决。

        历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一审和二审及关联案件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程序之后,广东省高院除了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责令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公司停止使用商标、消除影响、顶格赔偿并支付维权费用的判决外,还支持了广东南湖公司关于改判侵权人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变更企业字号的上诉请求。至此,我方代理的广东南湖公司、南湖股份公司案件耗时3年,最终获得全面胜诉。

序        修炼数十载,练成神功

        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东南湖公司,原名广东南湖旅行社)成立于1989年,随着时代的变迁,最初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2002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至2013年的年度旅游业主营收入均达亿元以上,2017年-2018年纳税达2000万以上。自2004年持续至2014年均为全国百强旅行社,且自2000年至2018年期间,获得国内上百家不同的政府部门、旅游局、知名景区颁发的二百多份荣誉证书,广东南湖公司通过自身在旅游服务领域的持续深耕,打造了强有力的品牌效应。

        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湖股份公司)成立于2005年,具有广东南湖公司对字号“南湖”、品牌“南湖”、“南湖国旅”“南湖国旅-西部假期”的合法授权,可在全球范围内在旅游及相关行业长期使用,并有权以自的名义与广东南湖公司共同维权。

1        三十年耕耘一朝遭觊觎,举起法制之杖

        在广东南湖公司蓬勃发展的景象之下,隐藏着一些暗流。2009年,与广东南湖公司字号仅极其近似的广西南湖公司悄悄注册成立,并趁着广东南湖公司因为企业改制等历史原因未能成功申请获得“南湖”和“南湖国旅”的商标的间隙,于2012年抢注了“南湖旅游”的商标,并在2015年通知广东南湖公司,要么不能再用“南湖”商标,要么高价收购注册商标或收购股权,否则面临被诉商标侵权的风险。

        对于此等行为,数次协商未果之后,广东南湖公司决定对其抢注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启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该案件一审经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南湖”二字不具有显著性,仅支持广东南湖公司依法享有“南湖国旅”的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名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侵权人行为的效果,但广东南湖公司对该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

2        刀锋剑影,处处直指要害

        在二审过程中,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公司招数齐出,截取精彩回合,看我方律师如何剑剑反击,各个击破。

        第一回合

        对方出招:

        广东南湖公司和南湖股份公司根本没将“南湖”、“南湖国旅”成功注册,“南湖”和“南湖国旅”也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我方反击:

        第一招:在广西南湖公司成立之前,广东南湖公司已长期稳定使用“南湖”字号近20年,企业改制也延续了“南湖”这一字号。

        第二招:广东南湖公司对其“南湖”、“南湖国旅”品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年营收破亿的南湖股份公司在常年使用字号的过程中也反哺于广东南湖公司。故“南湖”、“南湖国旅”虽非臆造词,但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在旅游行业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

        第三招:虽然广西南湖公司主张广东南湖公司使用“南湖”、“南湖国旅”标识不具有正当性,但此前广东南湖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并非因为不具有显著性。且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而非商标侵权纠纷,两者所保护的对象和相关法律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因此广东南湖公司未获准注册“南湖”、“南湖国旅”商标,与认定其在本案中诉请保护的相关商业标识使用是否具有正当性或具有一定影响并无直接关联。

        第四招:广东南湖公司于1989年成立之时起即使用“南湖”字号,远早于广西南湖公司“南湖”商标的注册时间,依法享有在先合法使用权。因此,对于广西南湖公司主张广东南湖公司使用“南湖国旅”没有合法权利基础,应不予支持。

        第一回合,我方胜!

        第二回合

        对方出招:

        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使用“南湖”、“南湖国旅”等标识是善意的,我们广西也有南湖公园,我们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方反击:

        按照《反不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满足以下3点:

        1.广东南湖公司、南湖股份公司的“南湖”字号、“南湖国旅”企业简称及服务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已被证明

        2. 被诉行为使用的标识与广东南湖公司、南湖股份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容易引发相关公众混淆。

        首先,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字号中的显著部分“南湖”,以及在各个场所、网络中使用的及“南湖旅游”、“南湖国旅”标识,与广东南湖公司的企业简称及服务名称“南湖国旅”相比,两者整体构成要素高度近似。

        其次,广东南湖公司、南湖股份公司与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均从事旅游服务,消费对象上有交叉和直接竞争关系;在地理位置上,两广地区毗邻,交流密切,广西也属于广东南湖公司影响力的辐射范围之内。

        最后,广西南湖公司自身注册有商标,但在使用中却改变商标显著特征,变更为与广东南湖公司、南湖股份公司的标识高度近似的,突出“南湖国旅”字样,难谓偶发巧合,其刻意制造混淆误认,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攀附行为明显,应予以遏制。

        第二回合,我方再胜!

        第三回合

        对方出招:

        赔偿数额竟然为顶格赔偿,我们虽然拒绝提供账簿,但是其实没赚那么多钱,数额太高了!

        我方反击:

        第一招: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广东南湖公司、南湖股份公司已就相关赔偿问题尽其举证责任,积极提供审计报告、行业利润、宣传报道等证据,而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拒不提交财务账册,不如实履行披露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招:从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披露信息来看,其仅2018年度的整体获利已达900万元,那么即使根据最低的行业毛利率9%,也获利巨大;

        第三招:司法救济力度应与涉案商业标识知名度相适应;

        第四招: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主观攀附商业标识知名度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第五招:广东南湖公司、南湖股份公司在维权过程中,多次公证取证,还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广西调查取证、提供同行业获利情况作为参考,尽力举证,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以考虑支持。

        因此,应维持一审中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的判决。

        第三回合,我方连胜!

        经此一役,最终判决结果为:

        1.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全方位停止使用“南湖国旅”商业标识;

        2.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赔偿我方经济损失500万元,维权费用20万元;

        3.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在《广州日报》、《中国旅游报》、广西南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连续10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

        4.广西南湖公司、茂名分公司变更企业字号,变更后字号不得含有“南湖”“南湖国旅”字样。

点评

        企业遇到商标侵权案时,不仅企业商誉受到影响,市场份额和利润也会被挤压,尤其在现如今企业生存不易,多年苦心经营的成果不容他人明目张胆地窃取。

        在遇到此类侵权案件时,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帮助,快速着手准备,将是维权致胜的关键。在此案件中,我方律师代理后及时了解当事人的经营情况、收集大量当事人在先使用等证据,并从旅游行业利润率、对方从各个平台发布的营收数据、我方商业标识的知名度等各角度的证据加以佐证,在没有注册商标的劣势下,仍为南湖公司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与此同时,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若早期及时合理布局申请注册商标,也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降低后期维权成本。


供稿: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编辑:黄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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