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承办了一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以原告撤回对我方当事人的起诉结案。因原告在取证时误将我方当事人列为被告,经过我方积极举证抗辩原告诉错对象后,原告在正式开庭前主动撤回对我方当事人的起诉。本文就该案件涉及知识产权诉错对象可能延伸的恶意诉讼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通过在淘宝平台检索其商标关键词,发现B商家在销售商品的标题上使用了其商标,遂通过公证在B商家处下单购买了该产品。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公证购买的产品存在瑕疵,产品外包装显然并非正常销售流通的产品包装,包装表面是空白的,没有任何商标、文字介绍、厂家信息、执行标准等包装应具备的信息。

包装示例

        而产品包装的反面(内面)则印刷有我方当事人C公司的商标,但并没有C公司的相关企业信息。其次,拆开外包装来看,产品本身也没有任何商标,更没有A公司主张的相应侵权标识,属于三无产品。A公司仅仅根据包装的反面印刷有C公司的商标,就一并将B商家及C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要求C公司与B商家共同赔偿100万元,同时,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对C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C公司根本不认识B商家,与B商家并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向B商家供应过产品。B商家在淘宝平台上所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的产品均与C公司无关,也就是说,B商家在平台上使用A公司的商标销售产品的行为本身与C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原告取证后,仅基于产品包装的反面印刷有C公司的商标就认为C公司系共同侵权人显然过于草率。同时,无论产品是何人生产的,原告取证的产品为三无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更没有商标、品牌等信息,原告也未能证明系其生产的产品而被他人更换商标后再投入销售的,该产品本身难谓商标侵权。综上,C公司认为其并不构成侵权,而原告因没有经过详细调查和严密论证的情况下,随意将C公司列为案件被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也导致C公司为了应对恶意诉讼而产生了其他经济损失。最终,原告在C公司书面答辩并提供大量证据后,撤回了对C公司的起诉。

        关于恶意诉讼的延伸:虽然本案在C公司积极应诉后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但本案也涉及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通过本案可以浅议:原告有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是否就可以随意对他人提起诉讼?如构成恶意诉讼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较为典型的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包括权利基础存在严重瑕疵并主张他人侵权的,如权利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存在问题仍以不存在的权利为基础提起诉讼,或权利是通过抢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向他人主张权利的,一般可认为权利人具有恶意;其次,在诉讼程序上也存在相应的滥用权利的情形,如权利人明知权利基础不稳定的情况下仍然申请财产保全甚至行为保全的(如申请禁止被告继续生产销售、扣押产品),并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可以认为构成恶意诉讼的。

        对于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2日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如下:“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具体到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原告取证所购买的产品本身没有厂家等相关信息,并不能证明是被告C公司生产的,而产品本身更没有任何侵权标识,该产品并不构成侵权。本案的侵权行为仅仅为B商家在销售时在链接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作为检索关键词,该侵权行为与C公司完全无关,纯属无辜躺枪被诉。原告在起诉时并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而向C公司主张权利并申请冻结C公司的银行账户,C公司为应诉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经济损失,依法有权要求原告赔偿。

        结语: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进行维权时依法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审视自身的权利基础,更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事实等进行严密的论证分析,不可滥用权力,避免告错对象而导致被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供稿: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秦燕梅律师

编辑:黄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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