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30年来,在保障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例如在离婚纠纷案中,直接被律师、法官引用的情况极少,究其原因,是该法的内容偏向于倡导性规定,在实操性上,有待加强。本次修订,我们看到该法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实操性上,迈出了实实在在的一大步,成为新时代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通行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尤为重要,该条第一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款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上述规定,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离婚纠纷案中,普遍存在女方长期在家养育孩子,照顾家庭生活,男方在外开办企业、经营生意等情况,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无从查询男方名下的财产状况,而遇到这种情况,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应当主动出击调查男方财产状况,此前律师凭借律师调查令前往银行、证券等部门,有时也难以得到协助。针对该问题,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首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该条款的贯彻落实,必将对今后夫妻一方查询另一方名下财产产生深刻影响,有望解决夫妻一方及律师调查取证困难的实际问题。

        离婚纠纷案中,涉及财产分割的,例如上述情形,往往出现男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此前个别法院会要求男女双方填写《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掌握财产的一方往往没有如实申报,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形,由于另一方及律师调查取证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难以向法院举证证明对方隐匿财产的事实,而法院又没有主动出击调查,因此处理案件时,往往出现如实申报多分割,隐匿不报没惩罚,反而助长了不诚信之风。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在该法实行后,各地法院纷纷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指令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申报内容、申报期限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例如2023年2月3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便向离婚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广州市法院系统在该法施行后,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令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如实申报、诚信诉讼。对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禁止性行为,法院可视情形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律师,我们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地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切实保障妇女权益感到鼓舞,同时,我们也看到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够明确之处,以及进一步提升操作性的空间,例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如实申报,另一方提出质疑和异议时,是否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才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法院除了在系统上查控当事人一方名下的财产情况外,是否能够更加深入的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能否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动调查当事人名下财产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查实当事人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对该部分财产少分或者不分,还是对全部财产少分或者不分,以示惩罚?我们相信,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是司法为民的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发展稳定的必经之路,新法实施,难以避免会有很多新的问题出现,需要群策群力,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最终促进双方当事人真正做到如实申报,形成诚信之风,既维护法院的权威,同时也便于法院公平公正地解决离婚纠纷中的财产争议,建设和谐社会。


供稿 | 张泽权律师

编辑 | 张驰

案件咨询
400-700-0148
* * * 发 送
* *
联系我们
020-66600890
greenleaflaw@126.com

法律咨询电话: 020-66600890

涉外业务咨询热线: 020-66600890

Read More About Us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9634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