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老年龄化的问题日益突显,独居老人、失独老人越来越多,因此意定监护的立法最早是出现在2012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随着社会问题不断涌现,丁克家庭、单身独居人士、同性取向的社会群体的出现,令意定监护不再只是老年人的需求,它势必成为当今新社会形态下更多人的切实需求。
  
 首先,先看法律上是如何定义意定监护的。

  《民法典》第三十三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也就是说意定监护作为一种新型监护制度,使监护关系不再受血缘、婚姻家庭关系的约束。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事先协商,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未来失智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其次,再了解一下意定监护该如何设立。
  意定监护是重大事项的个人意思表示,比如健康医疗方案、财产支付处分等,它可以由被监护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预先安排设置,监护人只需完成设置好的相关事项即可;监护人必须替被监护人着想,落实财产的支出、安排。因此意定监护同遗嘱并不相同。

  据此意定监护的设立中,选择适合的监护人和确定合适的监护内容很重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还需要以书面形式确定意定监护的情况,因此建议选择公证机构予以公证,是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双重保障。同时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在法律上跳出了有血缘和婚姻关系的“硬核”约束后,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监护人是否能如约履行监护职责,一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做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时该怎么办?此时建议在选定意定监护人时,可以考虑确定监督人,以此方式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利。

  最后,意定监护未来必将在法律条文上会规定的更为详细及更具有可操作性,以帮助有需要的人确立好自己的监护人。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不久,法律条文相对简单,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意定监护实操过程中如何协调确认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何保障被监护人的权利、如何规避监护人的道德风险、如何行使监督权、如何调动组织的积极性、如何确定意定监护的退出机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还有待立法的明确与保障。
  相信未来随着意定监护被更多的人认知与使用,一定会有着更为具体法律性规定,来引导和规范相关意念监护双方的行为。


供稿|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编辑| 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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