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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8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庆华律师作为广州市个私协会代表之一受邀参加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的关于修订《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的专家论证会,一起受邀的专家组成员还包括来自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局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专班、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越秀区市场监管局、花都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黄庆华律师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进行了深刻的研读,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建议和理由,部分摘录如下:
一、建议:修改第一条“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的表述改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居住权人除外)”。
理由:根据上位法《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六条条款规定,应准确界定同意商事主体进行“一址多照”登记的权利人范围,避免发生歧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注意:居住权没有收益权能,而且占有、使用权能限于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修改后为:一、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
经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居住权人除外)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建议:修改第二条“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表述改为“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理由:根据上位法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1316号)(部门文件 (chaozhou.gov.cn))均没有发现“一照多址”制度只适用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的其他市场主体。目前持反对意见的扬州市江都区2022年的《《关于规范“一照多址”登记、推进住所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关于规范“一照多址”登记、推进住所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 惠企政策 - 江都区人民政府 (jiangdu.gov.cn))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因民法上定位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不适用“一照多址””也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可见,个体工商户也好,公司也罢,都因根据法定成为了拟制人,而不再是个人,否则拟制个体工商户毫无意义,因此,说明提及目前法规禁止事宜明显错误。须知民商事法律范围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基本法律原则。其次,“一照多址”不等同于增设分支机构、更不等同于增设市场主体住所,应视同为增设经营场所而已,其法律定性和责任主体有所区别(住所只能有一个,住所用以确认民事诉讼的管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债务的履行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地域空间及房屋建筑物,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之一,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指向)。再次,“一照多址”制度目的在于实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和成本,激发了投资创业热情和经济发展活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服务于营造良好高效便利的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交易投资的信心,显然将“一照多址”制度只适用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的其他市场主体与之背道而驰。目前,支持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纳入“一照多址”改革的案例也多,譬如江苏省宿迁市“一照多址”改革实施范围是对全市范围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个体工商户(咨询“一照多址”改革实施范围?-宿迁市人民政府 (suqian.gov.cn))。河南省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就给个体户发出首张“一照多址”的营业执照(首张“一照多址”个体户营业执照发出_改革_王集乡_郏县 (sohu.com))。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进行的“一照多址”范围也覆盖了个体户。(蔡甸:“一照多址”便民服务让企业“轻装上阵”_生态蔡甸_新闻中心_长江网_cjn.cn)
修改后为:二、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本市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未来,黄庆华律师将继续以高度的热情、精深的专业参与立法修法的工作,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和智慧。
供稿 | 黄庆华律师团队
编辑 | 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