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喜讯

  近日,我所知识产权部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关于《洛洛历险记》动画连续剧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也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原案号为(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号】我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杨河律师以及团队成员秦燕梅律师代理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进行维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将原判决中的判令侵权方赔偿120万元经济损失的判项,根据原告的上诉请求改判为判令侵权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案件自我所2014年接受委托以来,历经两次管辖移送、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耗时九年之久,至此终于迎来终审胜诉判决,最大限度地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及评析:
  星杰公司于2008年与被告广州某弧公司、第三人金某三方就制作三维动画电视剧《洛洛历险记》(下称“《洛》剧”)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共同投资制作该项目,该项目的相关知识产权按照投资份额归三方共有。该剧于2008年推出后引起了观众的热烈反响,该片也是中国第一部以变形机器人为主角的大型动画片,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完美融合了中国传统武术精髓,也成为了不少90后、00后的童年经典回忆。

《洛洛历险记》剧照

  然2013年,被告广州某弧公司未经星杰公司同意擅自与被告广州某飞公司共同投资拍摄《武战道》(下称“《武》剧”)动画片,并在之后的宣传中称其为《洛洛历险记》的重制版,该动画片播出后,制作方同步在市场上推出与动画片相匹配的玩具衍生品。原告遂委托我所进行取证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提起诉讼。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认为,《洛》剧与《武》剧两剧的剧情相似,集数相同,分集的主要内容及故事情节发展脉络基本一致,人物角色的性格设置、原型、口头禅、绝招、关系等相同,场景基本相同,对白相同,虽然两剧因为技术更新具体的人物外貌、具体场景、画面清晰度和立体感存在差异,但故事情节、人物场景、对白等凝聚着创作者更丰富的智慧劳动成果,两剧应属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

  而被告广州某弧公司未经合作方的同意擅自与他人合拍《洛》剧重制版的行为,虽然广州某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主张涉案《洛》剧剧本著作权归其享有,但法院认为,对于类电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与类电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之间的利益应予充分平衡,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如剧本的作者行使其著作权,不应与整体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构成冲突;且三方协议已明确三方按比例共有《洛》剧的著作权,星杰公司作为共有人在不知情下,被告广州某弧公司另起炉灶擅自拍摄的《武》剧是否侵犯星杰公司对《洛》剧享有的著作权还应从《武》剧本身是否与《洛》剧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分析评判。诚如前所述,两剧构成实质性相似,未经《洛》剧著作权人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武》剧势必会对《洛》剧的著作权人的权益构成冲突,因此,法院认为本案《武》剧的制作、发行、播放未经《洛》剧著作权人之一的星杰公司的许可,依然构成对其享有的电视剧著作权的侵犯。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被告经法院要求提交相关财务账册等证明《武》剧衍生品产品的销售及获利情况并释明不提交的法律后果,被告主张项目亏损没有获利拒绝提交,已构成举证妨碍。但由于本案侵权获利难以查明,法院遂综合考虑被告某飞公司公开的年度财务报告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及侵权人主观状态因素,酌情确定损失为电视剧版权使用费为每年40万元/年,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500万为自侵权以来至今的一次性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基于平衡各方利益以及著作权法立法宗旨之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未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前提下,应对权利人的利益有所弥补,因此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不判令停止、侵权至今的时间长度及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避免形成新的诉累等特别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赔偿额5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结语:
  本案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受理此案后裁定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异议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又指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该案,仅受理过程就相当崎岖,自案件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历时将近九年。

  本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后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不断提高团队的业务水平,坚定正确的诉讼方向,维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最终我方主张的事实及当事人的主要诉求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也体现了我所知识产权部律师资深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今后我所也将以专业法律能力为客户的知识产权继续保驾护航。

供稿 | 杨河律师团队

编辑 | 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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