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天津公司诉称:(1)Getty公司授权天津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河南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4张上述品牌图片。(3)涉案图片登载于Getty公司网站,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上亦刊登了权利声明。天津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40000元。
  河南公司辩称:(1)涉案图片水印“getty Images®”右上角“®”为商标注册标记,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2)图片水印下方另有“Credit:”标注摄影师署名。(3)Getty公司网站投稿页面关于运作机制和版权归属的说明,以及Getty公司电子邮件回复都有确认“投稿摄影师保留图片的所有版权”。因此,Getty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天津公司即使有授权也无权索赔。
  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并判赔8000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提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涉案图片虽标注“getty Images®”水印,但“®”是商标注册标记,且另有标注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因此,仅以水印不能认定涉案图片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2)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天津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而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也不能仅依此确定著作权归属。(3)既然图片摄影师仍然保留著作权,那么天津公司关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进而,Getty公司也不可能将本身并不拥有的著作权授予天津公司。因此,天津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天津公司全部诉求。
  2、法律风险识别
  著作权的保护应以确定著作权归属为前提。对于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即便诉求方举证证明其与前手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仍需证明前手的著作权归属,而不能诉诸无知,错误以为不能证明其不享有著作权即为享有著作权。

  3、法律风险分析
  3.1 图片水印的证明力存疑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和第12条,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作者可在作品上署名,故标注水印为图片类作品的通常署名方式。但是,水印具有可自行操作、随意性大、可信度低等特点。而且,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Credit:”“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对此,Getty公司电子邮件回复询问时表示“Credit:”后面的名字是摄影师名字,并确认“投稿摄影师保留图片的所有版权”。虽二审法院认为摄影师仍保留有版权的表述并不能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但这是模棱两可的逻辑谬误,有悖于运用逻辑推理的证据认定规则。
  3.2 授权链存疑 
  虽天津公司主张其通过与Getty公司的授权协议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Getty公司怎么可能将本身并不拥有的权利授权给天津公司?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这个授权论证明显不符合运用日常生活经验的证据认定规则。 
  3.3 举证能力存疑
  由于天津公司与Getty公司之间存在业务联系,也正是基于Getty公司授权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其更有条件获取Getty公司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以反驳河南公司的相反证明。但天津公司并未通过举证否定河南公司反驳证据的证明力,显属举证不能,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法律风险应对
  4.1 著作权维权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作者身份     
  根据著作权法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作者的根本特征是创作;即便作者可在作品上署名,但署名只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证明方式,且可被相反证明推翻。所以,图片水印并非著作权归属的充分证据。
  本案中,摄影师在图片水印上以通常方式署名,且在网站投稿页面和官方邮件回复都有明确表述“投稿摄影师保留图片的版权”,甚至还在网站上展示了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以及图片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等创作留痕证据,这足以成为著作权归属的充分证据。
  4.2 在私权上可与作者合意约定许可使用或权利转让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只有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取得权利的合同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转让权利也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明确许可使用或转让的权利种类;而合同中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本案中,既然有摄影师在图片水印中署名,且经Getty公司确认“投稿摄影师保留图片的所有版权”,那么在著作权法效力范围内,未经摄影师明确许可、同意,Getty公司不享有也不得行使相应著作权,进而无法授权给天津公司,故天津公司维权诉求从根本上并无行权基础,其法律风险应对明显不当。 
  4.3 在公权上可到作品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登记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品其实不论是否发表,均受法律保护。不过,作者需要在作品上署名,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甚至在有权登记机关或者办理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以证明其著作权人身份。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都可以作为证据,以解决因著作权归属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当然,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申请作品登记应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


供稿 | 唐兰律师
编辑 | 安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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