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美的界限
浅析生活美容的法律界

摘 要 

在当今追求美丽外观的社会背景下,生活美容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服务的多样化,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给美容行业经营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从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基本概念出发,明确两者的本质区别,并通过对美容行业常见违规而遭受处罚案例的简析,提出了有关法律建议,旨在帮助美容业内经营者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业务的合法、安全和持续发展。

关键词:

生活美容 医疗美容 侵入性与创伤性 法律风险

一、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概念与区别

1.概 念
        
生活美容一般是指采用非医学手段达到的美化人体表面效果的方式,生活中主要由从事美容美发活动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医疗美容,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2.区 别

二、生活美容的法律边界--侵入性与创伤性


        从上述概念的表述来看,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最大的区别在于美容行为是否对人体实施创伤性或者侵入性操作,生活美容限于对人体表面提供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美容服务行为,而医疗美容强调的是对人体部位进行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修复与再塑。

        如何理解创伤性和侵入性?目前我国并无明确的规定定义医疗美容中的创伤性和侵入性,但零散的文献中有以名词举例方式对侵入性、创伤性进行表述,我们可以从这些表述中对其含义进行归纳和总结。

1.侵入性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规范医疗场所环境清洁和可复用医疗器械管理,严格落实标准预防和无菌操作规程,规范手术、内镜检查、注射、采血等侵入性操作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附件《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第六条第(二)手术及其他侵入性操作相关感染防控制度。1.涵义。是诊疗活动中与外科手术或其他侵入性操作(包括介入诊疗操作、内镜诊疗操作、CT/超声等引导下穿刺诊疗等)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第二条: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中8.2条:针具进入皮下无菌组织,属于侵入性操作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三条(四)侵入器械: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
       《关于印发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要点的通知》第二条:乙肝和丙肝主要经血液、母婴和性传播。例如,输入被病毒污染的血液及血液制品,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注射器和针头(如注射毒品等)、侵入性医疗或美容器具(如文身、穿耳孔等),共用剃须刀和牙刷;与感染者进行无保护性行为;携带病毒的孕产妇可将病毒传染给新生儿。
        由此,笔者可以总结出:手术、内镜检查、注射、采血、介入诊疗、穿刺诊疗、使用针刺或达到侵入人体体内组织、血液循环或中枢神经系统部位的侵入性操作,都属于医疗行为中侵入性的操作。
2.创伤性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三条 (十一)创伤: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第三条第(二)项:
1.微创治疗项目。
(1)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其他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抽吸、注射及填充……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3)化学剥脱。
(4)激光和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由此,笔者可以总结出:创伤性与侵入性存在一定的交集,注射、穿刺、采血等既有侵入性也有创伤性,但创伤性更强调对组织结构和功能的破坏。
三、生活美容项目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生活美容行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各式各样的服务,从基础的护肤、美甲到复杂的皮肤治疗等。然而,无论是美容经营者还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来准确判断所提供或所接受的美容项目是否真正属于生活美容的合法范畴。
        当涉及到的项目超出了常规的生活美容经营许可范围时,发生了健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没有真正的赢家,消费者遭受健康损害,美容经营者除了面临经济赔偿,同时还可能面临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某美甲纹绣店、李某娜无资质提供美容服务受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某美甲纹绣店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美甲、美睫、纹绣服务,2019年,李某蓉在该店由经营者李某娜施行面部线雕手术。术后不久李某蓉以该店及李某娜无做面部线雕手术的相应资质要求李某娜退款,并出具收条。术后八个月,李某蓉感觉面部拉扯疼痛,并双侧太阳穴部有异物凸出。于是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卫生健康局以某美甲纹绣店未能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对其罚款1000元,以李某娜无《医师执业证》擅自非法行医,对其罚款5000元。
        笔者分析:公开渠道查询可知,面部线雕手术,实质是采取溶解的医疗用线埋入的皮肤部位起到紧致的功效,纹绣店提供的该项美容项目构成“使用侵入性手段美容”的要件,达到医疗美容的范畴,纹绣店及其人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关于非医师行医的规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罗某未取得资质提供医疗美容活动受刑事处罚。
        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为李某某等7名被害人进行隆胸、隆鼻、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外科手术,致上述被害人身体遭受不同程度损伤,非法获利10.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抽取腿部脂肪隆胸手术,致李某某腿部麻木肿胀行走困难。经医院诊断,李某某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左骼静脉受压。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下肢形成深静脉血栓,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肢浅静脉中断闭塞,影响功能,认定为十级伤残。经查,罗某某所经营的A美容院曾因无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8000元。
        随后,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笔者分析:本案被告人曾因无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非法有偿为他人实施医疗美容诊疗,造成被害人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
四、 结语与建议

        对于从事生活美容行业的经营者来说,合规经营才能确保经营的安全、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的案例,我所黄常有律师对从事生活美容行业的经营者提出些建议:

        1.依法依规持证经营、持证上岗:包括场所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同时相关技术人员也需持证上岗,具备上岗所需的技术资格证、健康证明及有关培训证明,确保经营的合法性。

        2.提供清晰的项目服务说明:确保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说明清晰明确,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误解的医学术语或夸大其词的宣传语,以免误导消费者。

        3.避免提供侵入性或创伤性的美容服务: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在未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医师资质等情况下,避免提供属于医疗美容范畴的服务(如注射、微针、激光去除等)或使用具有侵入性或创伤性的器械。

        4.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定期培训,确保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未超越经营范围,让服务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建议,希望生活美容经营者业务能够长期安全发展,免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还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美容环境。

律师介绍


黄常有  律师
        黄常有,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常年法律顾问,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8所学校公益法律顾问。

       专注领域:医疗卫生、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与公共事务、企业法律顾问等。



周金博  实习人员
       周金博,广东格林(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现为南沙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专注于婚姻家事、医疗卫生领域、政府与公共事务等领域。

供稿 | 黄常有、周金博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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