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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23年度)》,并发布十大案例,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4574件,我所格林知识产权部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共同办理的“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件有幸在94574件案件中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链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文章: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入选案件简介: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2070号一、案情及裁判
案外人辛某于2002年将第4-8部佐菲等动画作品有关权利授权给某特公司。某特公司于2005年与锐某公司签订涉案《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锐某公司在某特公司系列片完成制作交付起享有15年的第4-8部动画作品涉案权利,交付时间为2006年。2008年辛某将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案外人U*公司。锐某公司与某特公司对2005年涉案《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效力以及锐某公司获得前述动画作品相关授权许可内容及期限等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锐某公司请求确认《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某特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已于2008年解除。法院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在先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知识产权在后转让不影响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至于在先被许可人是否能够继续享有许可使用权,则应当适用登记对抗原则,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在后受让人;但对于具有主观过错的在后受让人,即使在先被许可人没有进行许可登记备案也得以对抗,继续享有在先许可使用权。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后受让人U*公司相对于在先许可的锐某公司而言属于善意的受让人,因此,认定锐某公司于合同约定期限内继续享有在先许可使用权。某特公司未在2006年依约完成新系列片的制作和交付,构成违约。由于某特公司自2008年起已无法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情形属于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故涉案动画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授权截止期限应当延至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之后15年。遂判决涉案合同权利义务于2023年终止。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佐菲等动画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商品化权利等在中国领域内的许可使用权的涉外合同争议,是解决该动画作品在中国区域相关授权基础法律关系的源头案件。本案探讨了知识产权合同中“转让不破许可”在不同场景下的适用规则,充分考量了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该案在全省将近十万件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脱颖而出入选全省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不懈努力、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可靠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为创新保驾护航,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贡献力量。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格林知识产权部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杨河,现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
其他社会职务:
广州市律协商标专委会副主任;
广东省律协垄断与竞争专委会秘书长;
广东省专利信息协会监事。
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擅长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承办了全国第一起城市雕塑“五羊石像”(广州城市标志)著作权纠纷案;“新百伦”商标侵权诉讼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相关案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知名动画片《洛洛历险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获顶格法定赔偿);知名风机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及侵害商标权纠纷(获顶格法定赔偿);南湖国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顶格法定赔偿)等。2017年至2023年承办的多件知识产权案件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奖项等。
供稿 | 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