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中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在多媒体会议室成功举行第四期午餐会。本次午餐会为供应链融资中的票据追索纠纷的案例分享,由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钟俊康律师主讲。
        钟俊康律师结合成功入选广东高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的经办案件,从票据在案涉供应链融资的意义、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与票据取得途径的证明责任、票据贴现、背书转让的区别及基础债权与票据追索权的关系这四个方面展开讲座。
        讲座中,钟俊康律师分享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易模式是否合法。施工人向信托公司转让的工程款债权真实存在,合法有效。陈莉静律师团队发表代理意见认为:“信托公司系通过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获得案涉商票,案涉商票背书连续,信托公司从背书人处受让该商票,系合法的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信托公司作为票据合法出票人有权选择票据关系或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收票人向背书人转让案涉汇票并未消灭背书人的应收账款债权,相应的应收账款债权具备可转让性。具体而言,案涉汇票系用于清偿应收账款的工具,所产生的票据权利与应收账款债权相对独立,不发生消灭应收账款债权的后果。在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支付应收账款的方式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应收账款,为票据的原因关系;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债权人签发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为票据法律关系。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并交付票据系为形成新的票据法律关系项下债务,并以此来清偿票据原因关系项下的债务,当债权人接受票据时,原因关系中的债务处于止付状态,票据权利实现后,原因关系中对应的债权随之消灭;票据权利未实现,债权人仍可继续主张原因关系中的债权。故票据的原因关系和票据的法律关系是相对独立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可我方观点,认为信托公司基于与施工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取得作为债权结算工具的票据,不属于经营票据上付款请求权的违规行为,信托公司为合法持票人。信托公司选择行使票据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故判决票据债务人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
        其他与会律师也结合自身执业经验分享提出了在处理此类案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共同探讨了解决方式。最后,封芸律师对本次讲座发表了总结及感想。


钟俊康律师
        钟俊康,广东格林(南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我所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政府与公共事务领域。
        钟俊康律师诉讼实务经验、基层公共事务经验丰富,执业期间办理多个批量性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多次化解基层公共事务中的冲突,注重通过“法律+”的形式化解矛盾,以解决问题为法律服务的核心。
供稿 | 钟俊康律师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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