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数某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并于2021年9月发布“AI数据开源计划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2023年数某某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登记获得京知数登字第2023000007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登记名称为“普通话手机采集语音数据库”,登记编号为“BJSZD202300000008”,登记期限至2026年7月6日。

被告隐木公司成立于2019年,被原告主张非法获取涉案200小时数据集(即涉案1505数据集的子集)并在其官方网站 (www.graviti.cn)向公众传播,并以提供下载服务为方式诱导用户注册会员(简称被诉行为),侵害数某某公司的数据财产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同时构成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原文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以上案件事实,有公证书、网页截图、知识共享协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包括:

1.数某某公司是否有权基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主张涉案数据财产权益。

2.数某某公司的涉案数据集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3.数某某公司的涉案数据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4.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一。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技术变革催生新的财产形式,企业可以收集存储大量数据,并在短时间内获取分析大量非结构化数据,使得集合数据产生独立的利用和交易价值,成为重要的财产权益。

本案中,涉案数据集通过对原始数据的提炼整合,将原本单一且价值有限的碎片化数据信息通过算法分析处理,可以提升数据的使用价值,具有数据财产权益。从现行法律规定和现实利益两个层面,均可得出涉案数据集具有财产性利益需法律保护的结论。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属引致规范和宣示条款,尚未将“数据”作为一种类型化的民事权利(即绝对财产权)而规定其权利内容,在缺乏法律明确赋权的情况下,数某某公司无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要求将涉案数据集类推绝对财产权请求保护。

综上,数某某公司主张涉案数据集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正确,但无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类推适用著作权法主张相关权项。

关于焦点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涉案数据集是在基础语音文件(wav音频文件、metadata文件、txt文本文件)上进行编排而成,但每个单元文件夹中的结构、分布方式、整体布局均相同,其数据集在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方面尚不能体现出独特构思,故涉案数据集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关于焦点三。被诉行为发生时(2021年9月15日),涉案200小时数据集已经因数某某公司的主动公开而丧失秘密性。鉴于被诉行为仅涉及涉案200小时数据集,且该数据集因缺乏秘密性而不构成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商业秘密。

关于焦点四。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规定,能够纳入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包括以下要件:一是原被告具有竞争关系;二是原告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三是被诉行为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四是被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是被诉行为属于违反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的情形。

本案中数某某公司和隐木公司同属数据服务领域的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且如前所述,被诉行为不属于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在此前提下,针对其他要件分析如下:涉案200小时数据集虽然因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同时因数据内容的选择、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但由于数某某公司对此付出了技术、资金、人力、物力等的实质性投入合法收集形成了具有实质量的声音数据条目,在原始数据上添附了更多的商业价值,能够满足人工智能模型研发主体对声音数据的需求,可为数某某公司吸引流量、带来交易机会与竞争优势等商业利益。该种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隐木公司在未经数某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实施被诉行为,违背了数据服务领域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数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扰乱了数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编辑评析

本案系全国首例直接涉及集合数据知识产权权益确权证书效力的案例,具有极强的典型意义。法院首次正面回应并予以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集合数据知识产权权益的初步证据效力,为其他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重要依据。同时本案为规范数据市场秩序提供有力指引,令数据领域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积极采取数据登记等知识产权确权行为。最后本案创设性地提出集合数据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司法裁判思路——综合考虑集合数据的选择或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贡献、是否易被相关领域人员获取等因素,依照汇编作品、商业秘密或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兜底条款进行保护。在多个实体法层面多维度、体系化进行“抽丝剥茧”,体现司法机关能动司法,积极在知识产权法框架内探索并回应新兴数据产业发展,有力保障数据市场在法治轨道平稳运行。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现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擅长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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